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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明确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2022-09-28| 发布者: 磐石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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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满足多样化需求。

  具体来看,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对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迎利好

  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等均进行具体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将助力我国银发经济健康发展。

  个人养老金政策的各项细节仍在探讨与论证当中,但由于个人养老金政策蕴含的良好前景,市场各方反响热烈,其中针对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讨论也是热点之一。有观点认为,若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将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

  此次国常会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朱俊生此前建议,应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他认为,此次税优政策出台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无疑是一大利好。

  “之前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朱俊生表示。

  逐步拓展税收优惠方式

  根据《意见》,我国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具体来看,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缴费水平方面,《意见》规定,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上限为12000元。但《意见》也为未来缴费上限的调整留有余地,《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朱俊生建议,个人养老金制度未来还可以考虑两方面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是可以考虑逐步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二是拓展税收优惠方式。朱俊生指出,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及目前的个人养老金都是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低收入群体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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